主旨:
依本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一○○○三一一四號函及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三四一三號令規定,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6條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部分,依同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準此,金融控股公司以上述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撥充資本,係屬盈餘分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股東之所得稅。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以股利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含上述資本公積中屬於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各股東可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併同盈餘分配。(財政部91/08/19台財稅字第091045446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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