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合併後存續司辦理消滅公司合併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其「未分配盈餘」項目中屬於來自消滅公司合併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部分,得列為計消滅公司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財政部92.8.29台財稅字第0920454442號)
說明:
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因合併而消滅公司合併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存續或新設公司「未分配盈餘」項目中,屬於來自消滅公司合併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部分,截至合併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之下列各款,得列為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消滅公司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1、已分配之股利淨額。
2、已依公司法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3、已依公司章程規定給付之董、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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