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辦理消滅公司合併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其因合併產生之「資本公積」,屬於來自消滅公司合併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部分,得作為計算消滅公司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相關規定。(財政部92.9.2台財稅字第0920455704號)
說明:
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因合併而消滅公司合併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將下列項目列為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消滅公司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1、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產生之「資本公積」,截至合併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撥充資本者,該已撥充資本之「資本公積」中,屬於來自消滅公司合併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部分。
2、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產生之「資本公積」,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撥充資本比率限制,未能撥充資本者,該受限制未能撥充資本之「資本公積」中,屬於來自消滅公司合併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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