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營利事業因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由受託機構分配之利息所得,應全額認屬該營利事業之所得(財政部93.8.2台財稅字第0930410336號)
說明:
一、營利事業因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由受託機構分配之利息所得,應全額認屬該營利事業之所得,並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其分離課稅之扣繳稅款,可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於利息所得實際分配日,計入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二、本令發布日前,營利事業已獲配利息所得之分離課稅扣繳稅款,未依前揭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得於本令發布日彙總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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