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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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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休金實例    首頁 > 知識分享 > 新制退休金

(一) 營造業,採新制,臨時工是否要提撥退休金?

工作3天,領了6,000元,是否以6,000*0.06=360提撥?

Ans: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雇主每月負擔之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期工資百分之六,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經常性給與。依法提發退休金係以每月實領工資,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分11組61級歸屬,題意實領工資6,000元,屬工資分級表第1組第4級,月提繳工資6,000元,目前勞保局以最低投保薪資之作法屬違法。

(二) 94年7月起採新制,以前提撥存入中信局的錢,該如何申請退回來?

Ans:有舊年資之員工,全部選新制,自7/1以後,與員工結清年資,依勞基法退休標準計算,先自中信局之勞退基金帳戶請領支付,不足時,由公司支付,該年資結算金,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九類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舊年資之員工舊年資已依法結清,可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備分証明資料,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中信局領回勞退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三) 結清舊年資,應如何入帳及申報所得,是否要辦理扣繳及需要具備何種文件?

Ans:財政部目前看法依法結清年資之年資結算金,依94.3.23台財稅字第9404519790號函,享定額免稅,若非依法(依退休金標準)結清年資,該員工若未辦理離職,而且需實質離職,不適用退職所得定額免稅優惠。

(四) 有報薪資所得,但勞健保未加入公司(入工會等)是否要提6%退休金?應如何繳納?

Ans:有僱傭關係存在,該員工選擇新制,即依勞退條例提撥退休金至勞保局,未提撥或提撥不足,依勞退條例第49條每一位員工處罰20,000元,連續處罰。

(五) 承攬契約的範本及使用情形

Ans:家庭代工、工程工資、靠行司機等屬承攬實質,非僱傭關係,除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2628號函未僱工之家庭代工免辦營業登記外,依營業稅法第一條,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

(六) 每日發放之臨時工,是否同工程票一樣,不用扣繳?是否要提繳退休金?

Ans:臨時工若屬僱傭關係,自7/1日起僱用及選擇新制之員工,企業應依勞退條例提繳至少工資之6%退休金至勞保局,若屬承攬關係,則免依提存勞退。每日給付之退休金,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規定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第按月計算並按日給予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應通報。

(七) 委外代工(受託人為個人),無法取得發票,報工資是否須視為員工並投勞健保及提繳新制退休金?有無其他方法可申報費用又不須提繳退休金?

Ans:除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2628號函未僱工之家庭代工免辦營業登記外,屬接包人之家庭代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發票,宜檢討規劃。家庭代工屬承攬關係非僱傭關係免提繳退休金,入帳科目為加工費,但需注意代工產品品質,數量、單價、金額之明細計算,資金流程及加工承攬合約訂定。

(八) 貨運公司靠行司機投保本公司,可否依財政部之財稅84,4,24第841618025號函計程車業此照辦理薪資照報,那薪制退休金須提繳嗎?

Ans:依實質關係認定,依內政部76.2.18台內勞字第472254號函,非僱傭關係之靠行司機,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薪資申報依實申報,並訂約言明靠行非僱傭關係不負擔勞退。

(九) 員工未投勞保,歸屬至承攬契約,往後不知是否有相關問題?

Ans: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並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受雇於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或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此為強制加保之性質。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雇於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始為自願加保之性質。

若員工與公司間為承攬關係,則公司即無為其保投勞保之義務,而公司有支付其薪資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若達扣繳標準者,公司應辦理扣繳申報。

(十) 營造廠、工程行之點工未投保,如何申報薪資所得?

Ans:該營造廠、工程行與點工間若屬僱傭關係,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受雇於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或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此為強制加保之性質。而其員工薪資所得當然可以申報。

若營造廠、工程行與點工間為承攬關係者,營造廠、工程行即無為點工投保之義務,其薪資所得依然可列入營造廠、工程行之費用,而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達扣繳標準時,應辦理扣繳申報。

(十一) 退休金員工自提6%,其會計科目如何入帳?

Ans:員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自提6%,公司應自員工薪資中扣減,為公司之代收代付,該員工自提金額屬免稅所得,於扣繳憑單中應自給付總額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才為員工之應稅所得。

(十二) 一般工程業,勞工流動性較大,公司未替勞工加保,員工直接加入工會,年終須列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會產生麻煩嗎?

Ans:工程業對流動性較大勞工可簽訂承攬合約,即不必為其投保勞保,於支付薪資時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達扣繳標準時應辦理扣繳申報,對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並無影響。

(十三) 點工,有幫忙投意外險,勞健保未投,報工資會有問題嗎?

Ans:若點工與公司間屬僱庸關係,則公司即應為其投保勞健保;點工與公司間如屬承攬關係則公司即無為點工投保之義務。至於申報工資,不論點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庸關係或承攬關係皆可申報。

(十四) 與員工講好,點工,公司不幫忙提撥退休金,雙方同意,還會有問題嗎?

Ans:若點工與公司間屬僱傭關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若未依法提撥,則依同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十五) 雇主不適用勞基法,雇主包括董事、監察人、股東,薪資可申報開扣繳憑單,勞保多少不必管嗎?

Ans:1.勞工保險條例原則上係以勞工為投保對象,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仍可投保勞工保險,故若雇主未實際從事勞動者,其不符合勞保之被保險人條件。

2.股東並非雇主。

3.投保金額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十四條投保,而非可任意決定。

(十六) 廣告公司房屋銷售人員領獎金是否應提撥退休金

Ans: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雇主每月負擔之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期工資百分之六,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經常性給與。因此,端視該獎金是否為經常性給與,若是,則應列入提撥退休金之薪資,反之,則不必。

(十七) 交通公司貨運司機靠行,加入勞健保申報薪資

Ans:依財政部賦稅署 76/03/20 台稅一發第7636491號函、內政部76/02/18台內勞第472254號函、財政部 84/04/24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財政部71/12/10台財稅第38935號函規定,不論交通公司與貨運司機間係屬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皆可申報其薪資所得。至於投保勞健保則僅於僱傭關係時而投保;於承攬關係時,交通公司並無為貨運司機投保之義務。

(十八)工程行的論天計酬工資,申報退休金如何計算?

Ans:勞工保險係屬在職保險,並以僱傭關係為前提,如工程行與員工間屬僱傭關係者,其應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雇主每月負擔之退休金提撥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期工資百分之六。若工程行與員工間屬承攬關係者,則無提撥退休金之問題。(工資計算基礎同題一)

(十九) 有關退休金、資遣費、退休準備金,公司(提列、支付、領取、結清年資)之帳務應如何處理?又扣繳憑單之填列、申報及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問:1.提列時之帳務處理(雇主提撥含「勞退、退休準備金」、勞工自提)

2.結清年資或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時給付之計算(含選新制、舊制之年資計算)、資金流程之配合,收據之填寫。例:王大文於 90年9月3日 到職, 94年11月20日 遭資遣,平均工資$38,200,選新制年資基數?(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勞退12條。選舊制時年資基數?(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未滿1年以比例計給,每滿1年1個基數)勞基法17條

3.扣繳繳款書上退職所得之(給付所得總額、應扣繳所得額)之填寫

Ans:

1.依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及財政部94.7.1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

一、勞工選擇舊制,繼續保留以前年資者,營利事業仍可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每年度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費用列支。

二、勞工選擇新制,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第1項提繳之退休金,或依同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36條第1項規定,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三、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四、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核課所得稅。其退職年資之計算,應以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至上揭結清之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俟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核課所得稅。

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上開於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扣繳義務於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亦免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2.帳務處理:

提列時

A.舊制: 借:退休金費用 XXX

貸:銀行存款 XXX

應考慮退休金費用限額問題。

B.新制: 借:退休金費用 XXX

貸:銀行存款 XXX

提撥率為6%,小於所得稅規定之限額,故無退休金費用超限之疑慮。

支付時:原則上先由提撥至中信局之退休金支付,若有不足數,則由公司支付並列為當年度費用。

勞工自提(新制):屬公司代收代付性質,公司對員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於每月工資6%之範圍內,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財政部94.9.30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

3.

(1)A.選擇新制

90.9.3~94.6.30 共3年又10個月 3 10/12*1 = 3 10/12 個基數

94.7.1~94.11.20 共5個月 5/12*0.5 = 5/24個基數

B.選擇舊制

90.9.3~94.11.20 共4年又3個月 4 3/12*1= 4 1/4個基數

(2)A.選擇新制

資遣費=38,200*4 1/4=154,392

156,000*4.5=702,000 > 154,392 故全數免稅

B.選擇舊制

資遣費=38,200*4 1/24=162,350

156,000*4.5=702,000 > 162,350 故全數免稅

(二十) 結清退休準備金帳戶「由勞工受領或資方受領」)之情況下帳務處理有何不同,若由資方先支付退職所得給勞工後再領取中信局之退休準備金帳戶之餘額,帳務處理可以不認列其他收益而當費用之減項嗎?

例: 11/20 中信局帳戶餘額$1,050,000,利息收入未知,應給付退職所得$1,568,525。

Ans︰1.舊制員工選擇新制:

(1)中信局支付:原則上均需直接支付至員工帳戶

(2)公司支付:中信局不足由公司支付

(3)中信局撥付至員工之退休金專戶

2.舊制員工選擇舊制:不得結清

3.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及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司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4.依本題員工若選擇新制,由中信局支付之退休金應由勞工受領$1,050,000,其差額$518,525可由公司支付並列為當年度費用。

(二十一) 公司、行號內部之管理階層人員若規劃以委任職簽訂委任合約即可,還是須依委任經理人方式一定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登記才算合法?

Ans:1.依勞委會 83年7月6日 台83勞動一字第45638號函:勞動基準法上所謂受僱用之勞工,應不包括依公司法第29條委任之經理人,若僅屬規劃之委任經理,需與員工充分溝通,員工同意並簽約,避免員工檢舉。

2.委任經理完備程序:

(1)依公司法第29條選任之會議紀錄

(2)委任經理合約

(3)經濟部登記事項卡登記。

(二十二) 某公司平時提列勞工退休準備金於中央信託局時,做下列二分錄:

DR:退休金費用 XXX

CR:退休金準備 XXX

DR:退休金存款 XXX

CR:現金 XXX

該公司93年度擬予解散,經計算資遣員工,共須發出90萬元資遣費,當時中信局勞退準備金帳戶餘額尚有100萬元(當時資產負債表上留有「退休金存款」科目(借餘)及「退休金準備」科目(貸餘)餘額各100萬元),但公司並未向中信局請領支付資遣費,乃逕以公司現金支付90萬元,並依查核準則#71規定,儘先沖轉退休金準備90萬元,並未認列費用(分錄:DR:退休金準備 CR:現金),今該公司於 94/6/30 核准解散,解散後中信局於94/8/1退還100萬元準備金給公司,依規定需轉作清算收益,請問該清算收益可否減除90萬元,只認列10萬元清算收益?做以下分錄:

DR:現金 1,000,000

DR:退休金準備 100,000

CR:退休金存款 1,000,000

CR:其他收益 100,000

請問中信局退還準備金是否會通報國稅局?國稅局是否會要求該公司必須將100萬元全額認列清算收益?

Ans:1.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27條採應計基礎,支付資遣費時,並估計收益,以避免解散前結算虧損而清算收支有收益需課稅之不合理情形

2.不論中信局是否通報國稅局,誠實入帳為本,避免漏稅罰

3.建議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將資遣費支付,延至解散後清算期間處理,避免爭議。

(二十三) 某公司 94/6/30 與其20名員工達成協議,勞僱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公司同意依年資發給員工一筆離職金,勞工同意離職並於7/1重新僱用,但附帶條件約定離職金須待公司中信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200萬元請領下來後再發給員工。

1.請問,目前規定公司如已無舊年資之勞工,可申請將勞工退休準備金退還雇主,可否適用於上述案例?若該公司以事業單位已無舊年資之勞工為由,向中央信託局申請退回已提撥之準備金,是否有困難?該如何解決?

2.如員工同意終止勞動契約並領到該筆離職金(未依照勞基法標準計算),請問公司如何辦理扣繳?員工應申報為退職所得或薪資所得?

Ans:1.勞工局認為如結清年資之標準低於勞基法規定退休金標準者,已與法不合,除不得自勞工退休金準備金專戶支應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剩餘款亦不得主張領回。

2.財政部認為非在 7月1日 以後,依勞基法標準結清選擇新制員工之舊年資退休金者,非屬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又該員工實質上並未離職,不符合退職所得規定,屬薪資補償應課稅,依法扣繳6%及通報薪資扣繳憑單。

(二十四) 企業社營業額小,未參加勞保、健保,無法申報薪資嗎?

Ans:若員工選擇舊制或可以合法解釋不辦理投保之情況,仍可申報薪資。若員工選擇新制,則建議輔導合法,薪資誠實入帳。

(二十五) 用承攬契約就可報薪資嗎?扣繳問題?可免提勞退?

Ans:1.依台財稅第32628號函,凡利用自己原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包括人力或應用簡單機器)不僱用家庭成員以外人員,接受廠商或合作社之委託加工,而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者,為家庭手工藝副業,非屬營利事業,均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2.訂定承攬契約,依內政部74.7.19(74)台內勞字第326694字函可以排除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及勞退條例。

3.除了家庭代工依台財稅第32628號函免辦營業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及勞務,應課証營業稅,辦理營業登記,申報工程工資應辦營業登記之風險。

(二十六) 舊制薪資可全額報,只是勞保局發現再調整是嗎?

Ans:員工全部選擇舊制,可以延續以往作法處理薪資申報及加班、伙食費。

(二十七) 簽承攬契約可以避免勞退提繳,假設投保申報 $15,840,

A.領 $10,000、勞退提 $600;

B.領 $3,000、勞退提 $18

勞保局依950元收取,應如何做會較妥?

Ans:1.勞退提繳工資低於投保工資,勞保局會按原投保工資提繳。

2.依誠實入帳,說明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之原因,並要求依法降低勞退提繳工資。

(二十八) 伙食、加班都要計入薪資提勞退如何做較好?

Ans:除非員工全部選舊制,虛報加班費、伙食費,選新制將有以下問題:

與員工訴訟時有偽造文書問題,不宜虛報費用。

國稅局會運用勞退提繳工資系統查核加班費及伙食費。

員工檢舉,假加班,要求真提撥。

勞資爭議案例解析

案例一:職業災害爭議

一、爭議期間: 86年6月3日 至 86年7月21日

二、爭議地點:本縣大寮鄉

三、爭議原因:員工○○○於 86年4月3日 於上班時間,搭乘公司工程車前往工地工作時,發生車禍,致使下頦骨骨折,右橈骨末端骨折,請求公司依法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四、處理經過:

1、本府於 86年6月6日 受理調解申請,訂於 86年6月11日 召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議,會中該公司堅稱該名員工非其所僱用,而是承包商所僱用,而勞方稱其薪資皆為該公司所發給。但勞方並無打卡及薪資單資料佐證。本府遂於 86年6月19日 前往該公司進行實地調查。

2、調查發現,公司所稱承包商,仍為該公司所僱用,有所得稅扣憑單證明,且並未有攬契約。據此,勞方應為該公司所僱用,該公司有推諉職災補償責任之嫌,本府並訂於 86年7月10日 召開第二次調解委員會議,會中本府及勞方調解委員做成調解方案,若該公司不給付職災補償,將依法移請檢查單位檢查,勞保局查處,由勞方循司法途逕解決等……。

3、該公司遂於 86年7月21日 與勞方達成和解,同意給付勞方職災補償新台幣二十八萬元整。

五、檢討分析:

1、勞方年僅十七歲,即從事工地工程工作,未受過任何職前安全衛生教育及工作訓練,且對於己身權益漠不關心,未保存薪資單,公司未投勞保等都渾然不知,待發生事故時,才知其重要性。故勞工教育仍有待加強。

2、資方對勞工法令認知不足,漠視勞工權益,應加強宣導雇主對勞基法的落實,且應加強勞動檢查,以減少職業災害的發生。

案例二:勞保投保爭議

一、爭議期間:本縣大寮鄉 86年5月30日 至 87年5月22日

二、爭議地點:本縣大寮鄉

三、爭議原因:勞方於86年3月受雇於○○企業有限公司擔任沖床作業員工作,勞方進入公司時,曾切結不願加入勞保,勞方於86年5月發生職業災害亦請求公司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為爭議標的,向本府提出協調申請。

四、處理經過:

1、本府於 87年5月7日 受理協調申請,於 87年5月21日 召開協調會議協處,公司認為勞方切結放棄勞保權益,故公司不願負責職災補償。

2、經本府告知勞保條例規定:「雇主應在員工到職日即要辦理勞保為強制投保,雇主並不因勞工不願加保而免責,投保單位不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公司同意給付勞方職災補償新台幣三十五萬元。勞資雙方達成和解

五、檢討分析:

1.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故有勞工保險制度的規劃,但大多數勞工與雇主並不了解勞保的重要性,為節省開支,甚或認為有了全民健保就不必加入勞保等錯誤觀念,而不願加入勞保或替員工辦理投保手續。往往是發生事故後,才了解未投勞保,對己身權益的受損。且勞工違背勞保條例規定,不參加勞保及辦理勞保手續者,依勞保條例應處以罰鍰。

2.部分雇主因故常會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若經查處屬實,除處以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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