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1.生育給付
2.傷病給付
3.醫療給付
門診給付
住院診療給付
4.殘廢給付
5.失業給付
6.老年給付
7.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33、34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0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53、54條
就業保險法第15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62、63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被保險人或配偶-分娩費:投保薪資30日;另被保險人:生育補助費:投保薪資30日)
勞工保險條例第35、36、37、38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1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43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
就業保險法第16條(最長六個月)勞工保險條例第59、61條 (每滿一年,一個月;超過十五年部分,每滿一年,二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2、63、64條
(父母、配偶:三個月;年滿十二歲子女:二個月;未滿十二歲子女:一個月)
(被保險人:未滿一年:十個月;
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二十個月;
已滿二年:三十個月);另有喪葬津貼五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