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為何將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又該差額應於何時計入基本所得額?
答:(1)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係屬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之福利所得,其所得之樣態雖非現金,惟其現金價值應等同於取得時之市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目前按面額課徵所得稅,係屬租稅優惠措施,因此將股票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納入最低稅負稅基,符合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應有基本貢獻度之原則,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市價課稅之原則一致。
(2)由於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即可自由處分,故應於股票可處分時認定為員工之所得,其課稅時點之處理,亦與員工認股權之課稅時點一致。
(3)至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後,股票價格之漲跌,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範疇,我國因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且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皆得自由處分,未來如股價上漲或下跌,處分時有利得或損失,係屬投資之判斷,與課稅時點無涉。
(4)個人扣除額為600萬元,故僅少數配股相當高之員工,才可能被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範圍。該員工若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高過基本稅額,亦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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