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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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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免稅所得及扣除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首頁 > 知識分享 > 最低稅負制 > 附件二 最低稅賦制 Q&A > 參、個人

2.哪些免稅所得及扣除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答:現行稽徵實務上,常見以下列各項租稅規劃達到避稅目的,爰將之納入個人最低稅負之稅基,據以計算基本稅額:
(1)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2)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3)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4)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5)海外所得於98年納入稅基,必要時可延至99年納入,且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始行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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