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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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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之基本稅額是否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及是否可作為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首頁 > 知識分享 > 最低稅負制 > 附件二 最低稅賦制 Q&A > 貳、營利事業

11.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之基本稅額是否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及是否可作為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答:(1)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所繳納的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間之差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繳納的稅額,二者性質相同,均屬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所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間之差額,得適用兩稅合一規定,於繳納稅款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並於盈餘分配時,併同分配予股東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2)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盈餘未作分配而須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所繳納的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間之差額,亦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總覽 所得稅額條例彙總表 附件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Q&A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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