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前,已核准既存而尚未屆滿之相關免稅所得額,是否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答:實施最低稅負之目的係為矯正高所得之營利事業因過度適用租稅優惠或進行租稅規避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不公平現象,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度,以實現租稅公平正義,但考量企業投資建廠之緩衝期,促使業者於近期內儘速完成投資規劃,為明(95)年之經濟注入活力,爰規定已核准既存而尚未屆滿之相關免稅所得額,符合下列情況者,仍得繼續適用免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兼顧租稅公平及產業發展。
(1)最低稅負施行前已由財政部核准免稅者。
(2)最低稅負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完成證明函或已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施行之日起1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免稅者。
(3)最低稅負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並已開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
(4)最低稅負施行前已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核准函,尚未開工,而於施行之日起1年內開工,並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
(5)最低稅負施行前民間機構業與主辦機關簽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並於投資契約約定日期內開工及完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但依主辦機關要求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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