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將OBU之免稅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稅基,現行OBU所繳納之特許費,是否應併同廢止?
答:現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條例所提供之獎勵,對OBU本身之優惠,除第13條規定所得免稅外,尚包括第14條免營業稅、第15條免印花稅、第17條免提列呆帳準備、第18條除對法律規定者外無對第3人提供資料之義務及第19條專案引進設備等,另對於OBU在境外之客戶,給予第16條利息免扣繳所得稅之優惠。將OBU免稅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並不影響OBU現行之其他優惠及其客戶之免稅待遇。此外,雖將OBU免稅所得納入稅基,倘若銀行原申報之課稅所得已大於OBU之免稅所得者,其應納稅額將大於最低稅負之基本稅額,並不需再額外繳納最低稅負,因此,將OBU之免稅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並不等同對OBU全面恢復課徵所得稅,且其他之租稅獎勵及行政協助並未取消,尚不宜因將OBU之免稅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而作為廢止特許費之唯一理由。
<總覽
所得稅額條例彙總表 附件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Q&A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