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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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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是否應同時調降其證券(期貨)交易稅?    首頁 > 知識分享 > 最低稅負制 > 附件二 最低稅賦制 Q&A > 貳、營利事業

7.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是否應同時調降其證券(期貨)交易稅?

答:(1)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並非全面復徵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稅。
(2)我國現行證券交易稅,經82年度由6?調降為3?後,業已排除含所得稅稅負因素。由於我國並未課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稅,與日本(出售股票雖停徵證券交易稅,但證券交易所得仍計入公司所得按30%課稅)、韓國(韓國證券交易稅為1.5?,在那斯達克上市之股票為3?,但證券交易所得需計入公司所得,按25%課稅)等國比較,我國證券交易之整體稅負仍屬偏低,故證券交易所得雖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尚不發生應同時調降證券交易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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