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為何須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是否可以扣除?此項作法,是不是等同於復徵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稅?
答:(1)基於下列因素,爰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a.符合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等原則。
b.達成整體產業間租稅待遇之衡平。
c.部分導正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所造成之租稅扭曲。
d.僅課以基本稅負,相較全面恢復按一般稅制課稅,其稅負仍偏低,可減少對資本市場之衝擊。
(2)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係以年度為期間計算營利事業之所得,且考量證券、期貨交易損益之盈虧變動較大,故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將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又營利事業所繳納之證券、期貨交易稅亦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3)將營利事業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與「恢復課徵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稅」,二者不能混為一談。依據最低稅負制的精神,其適用對象僅及於少部分高度享受租稅優惠之營利事業,並非全部有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之營利事業均須課徵基本稅額。在基本稅額稅率定為10%之情形下,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須占全部基本所得額60%以上者,始有適用。舉例而言,若某公司有1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以及100萬元課稅所得,在現行所得稅制下,須繳交25萬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相當於有效稅率為12.5%(25萬元÷200萬元),已大於基本稅額稅率10%,所以該公司完全不受最低稅負制的影響,無需繳納基本稅額;若該公司的有效稅率小於10%,亦僅須多繳納差額部分。而若係全面復徵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稅,則該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所得部分就必須再繳納25萬元之所得稅。所以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與全面復徵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稅,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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