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哪些免稅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答:目前各項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租稅不公及稅基流失,基於整體產業間租稅待遇之衡平,爰將下列各項減免稅項目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據以計算基本稅額:
(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
a.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年免稅所得。(第9條)
b.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5年免稅所得。(第9-2條)
c.受讓而繼續適用之5年免稅所得。(第10條)
d.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15條)
e.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第70-1條)
f.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之5年免稅所得(修正前第8-1條)
(2)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
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28條)
(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
參與公共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第36條)
(4)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
a.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18條)
b.科學工業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修正前第15條)
(5)企業併購法部分:
企業併購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37條)
(6)所得稅法部分:
a.證券交易所得。(第4條之1)
b.期貨交易所得。(第4條之2)
(7)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第13條),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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