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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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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免稅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首頁 > 知識分享 > 最低稅負制 > 附件二 最低稅賦制 Q&A > 貳、營利事業

3.哪些免稅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答:目前各項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租稅不公及稅基流失,基於整體產業間租稅待遇之衡平,爰將下列各項減免稅項目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據以計算基本稅額:

(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

a.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年免稅所得。(第9條)

b.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5年免稅所得。(第9-2條)

c.受讓而繼續適用之5年免稅所得。(第10條)

d.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15條)

e.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第70-1條)

f.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之5年免稅所得(修正前第8-1條)

(2)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

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28條)

(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

參與公共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第36條)

(4)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

a.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18條)

b.科學工業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修正前第15條)

(5)企業併購法部分:

企業併購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37條)

(6)所得稅法部分:

a.證券交易所得。(第4條之1)

b.期貨交易所得。(第4條之2)

(7)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第13條),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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