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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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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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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首頁 > 知識分享 > 最低稅負制 > 附件二 最低稅賦制 Q&A > 貳、營利事業

1.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答:營利事業若未享受租稅減免,或雖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可以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另外,為簡化稽徵及避免中小企業亦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下列營利事業亦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
(1)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4)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6)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7)課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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