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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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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來源為何? |
答: |
1. |
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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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險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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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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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息及罰鍰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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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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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收入。 |
二、 |
國民年金之財源籌措方式為何? |
答: |
依序由下列來源籌措支應;其有結餘時,應作為以後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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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首先以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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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有不足,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挹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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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必要時,由內政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撥補。 |
三、 |
國民年金保險人事及行政管理之經費如何編列?由誰負擔? |
答: |
勞保局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編列經費上限,且該經費係由內政部負擔,而非由保險基金支付。 |
四、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可否作其他用途使用? |
答: |
國民年金之基金除國民年金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 |
五、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由何單位辦理? |
答: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運用,由勞保局運用,為使該基金之運用更為靈活,經內政部通過,勞保局亦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
六、 |
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誰負擔責任? |
答: |
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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